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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联合国危险货物专家委员会向各国政府和各国际专业机构所建议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即:联合国橙皮书)一书中,其第9章专门论述了有关危险货物包装的基本要求。 但是对于重新制造(即:再生)的钢桶,无论其定义、适用范围以及标记等在现有文本中未能明确,因此,有必要对第9章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国际金属桶修复协会”(ICDR)提出了修改这些内容的具体方案。本文将着重介绍ICDR的建议,并希望在国内引起重视。
长期以来,盛装过危险货物的金属桶的再生工作一直在进行着。金属桶的再生包括:外观整形多闭口桶改为开口桶多替换某种零件等等。这些修复的桶,可再次用于包装危险货物或普通货物以及从I类包装降为Ⅱ或Ⅲ类包装使用。这项工作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桶修复后再次使用,节约了包装材料和能源,二是有利于危险货物残留物的管理和妥善处置多三是避免了危险货物空包装的丟弃问题,也解决了环境污染的问题。ICDR的观点认为, 金属桶的修复工作对环境、安全、节约能源都有益处,但同时认为对于修复后桶的继续使用尚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如:
1.再生钢桶的定义和现状。
2.桶厚度的标记。
3.标记在桶上的位置。
4.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的包装标记,在使用过的桶上的有效性。
5.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的包装标记在桶上的永久性。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在符合联合園橙皮书要求重新设计的金属桶基础上,予以考虑。ICDR提出了有关上述五方面的具体观点。
一、再生钢桶的定义和现状
在世界各地的金属桶再生业中,普遍存在将闭口金属桶改为开口金属桶或用相同的某些零件替换桶上的相应零件,再则,将闭口金属桶改为开口金属桶后,添置塑料内衬及相应的桶盖和封闭器,使之成为一个复合包装。鉴于这种情况,联合国橙皮书第9章中应阐明这一点,但要考虑到这种再生后的重新设计的钢桶,必须通过适合于这种新型桶的所有相应的试验(即:跌落试验、堆码试验、液压试验等)。实际上,再生桶(或修复桶)包括了从一个不符合联合国橙皮书的桶变成一个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的桶,或将一种类型改变为另一种类型,或在不改变原类型的基础上改变了包装类别(即:从I类改为Ⅱ或Ⅲ类多从Ⅱ类改为Ⅲ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再生桶明确定义。ICDR建议在联合国橙皮书第9章9.2.1节中,对“重新制造的包装”增加如下定义:重新制造的金属桶包括以下几点:
1.从一个不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类型的桶改变一个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类型的桶。
2.从一种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类型的桶,.改变成另—‘种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类型的桶。
3.经过了整个结构零件的替换(如:闭口桶盖)。
重新制造的桶,必须经过与其相同类型的新桶的相应性能试验。
二、桶厚度的标记
金属桶在进行修复或再生之前,必须明确其能否达到所要加工的新类型桶的要求。为此,金属桶的修复者或再生者必须获得所加工桶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而这些资料只能通过,桶上的永久性标记得知。因此,有人认为桶体厚度和桶顶厚度应标明在桶上,并应视为标记的一部分。这些表明桶体、桶顶厚度的标记,应标在桶上已标注的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的包装标记第一行的末尾(这种标记为永久性标记)。.然而,联合国橙皮书第9章中未能阐明。ICDR建议对第9章有关章节作如下修改:增加9.5.1(h)节:
(h)对于容积大于60升的金属桶,用于桶顶和桶体的制造材料的额定厚度以毫米计算。材料的厚度误差不得超过0。1毫米。如:标有I.O表示桶顶底和桶体具有同样的厚度,1.2-1.0分别表示桶顶底和桶体的厚度多1.8-1.0-1.2分别表示桶顶、桶体和桶底的厚度。
三、标记在桶上的位置
包装危险货物钢桶的重新使用问题考虑到运输过程中的验收和政府有关机构的检验,一些包装制造者认为,标记的位置应在桶顶或桶体的上部。但考虑到桶再生的情况,自然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对于1A2(开口钢桶),一个标有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的桶,经过修复后或用同样类型的桶体重新组装起来后,能否仍然符合联合国橙皮书的要求?桶顶上的标记意味着,此桶已经过联合国橙皮书中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性能检验,且是合格的设计类型。这不仅是要执行规章制度的问题,也是一个责任问题和确保安全的问题。二是对于1A1(闭口钢桶),其桶盖替换后,标记没有了,因而有关桶体和桶底的厚度的数据也就没有了,这就给桶的再次使用造成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有的标记位置应是在桶体上部接近桶顶处。考虑到桶的再生问题,桶厚度的标记应在桶体上部或桶体底部或桶底。这种用于再生目的的标记应是永久性的(即:冲压成的标记)。为此,ICDR建议如下:将9.5.3节修改并增加如下内容:
9.5.3 标记的次序和位置
9.5.3.1 (按现有文本)
9.5.3.2 对于金属桶,9.5.1节要求的标记应标在桶顶和桶体上部。
四、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的包装标记在使用过的桶上的有效性。
盛装过危险货物的桶经过再生以后,一般不再用于盛装危险货物。但是,再生以后的桶仍标有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的包装标记b虽然,再生者和销售者都娜道这一点,但实际上对于具体使用者来说仍错认为这些桶适合于盛装危险货物,因为桶上的包装标记就证明了这一点。然而,没有任何合适的方法来取消这些永久性的标记(即:冲压成的标记)。
要表明这些标记不再有效的唯一方法是修复者和再生者不再增加其标记。因此,假如原制造商的标记“第二行” (即现由9.5,1(f)节和(g)节规定的标记)在修复过程中除去,则这个标记就不完全,也就是无效的。然而联合国橙皮书第9章现有文本允许制造商冲压其标记在第二行,所以,即使再生昔不增加其标记,原有的标记仍是.完全的,并是有效的。对于在再生者和修复者来说,其所销售的桶只是为了盛装非危险货物,但这些原有标记似乎表明这些桶是适用于盛装危险货物的,这就使原制造商和再生者或修复者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人提出联合国橙皮书第9章应该修改为禁止钢桶制造商将其标记冲压在桶上。因而要求标记第二行应是“耐久”的标记(即:非冲压的)。用这个方法,所有桶在再生私修复过程中,当其不适合于盛装危险货物对,标记的第二行都应消除。那么这种不完全的标记将表明此桶不再适合或不能再用于盛装危险货物。ICDR建议,在9.5.2节的末尾增加如下内容:
9.5.1(f)和(g)规定的标记不应以永久性形式标出(即:非冲压)。
五、符合联合国橙皮书要求的包装标记在桶上的永久性。
联合国橙皮书第9章中所规定的只有那些“易于进行修复过程”的包装才印上永久性标记(即:冲压),并且也允许他们印上非永久性标记(如:将标记只是刷在桶上)。其结果,这种桶为了盛装危险货物而需再生时就受到限制,因为这些‘耐久性”的标记在再生过程中都会除去,导致对该桶的有关资料一无所知。为此曾有人要求所有容积大于60升的金属桶都应在桶底或桶端标记的第一行内,永久性地标明桶厚度的数据。ICDR的观点认为有关桶厚度的数据可以在桶上的一个以上地方标明。同时认为桶盖上的这种标记不需要永久性形式,减少因冲压标记而造成的麻烦。如只要求永久性标记时,应标在桶端或桶底。这样,即使第二行标记消失了,也不会影响这种桶再生的可能性。ICDR因而建议修改9.5.2节,将“每一容积大于60升”的句子即在“每一重新使用的包装”的句子前,在句子的末尾删去;“易于进行修复过程”的句子,并加上“永久性的标记(如:冲压)应至少在桶底和桶端同时标注”o